【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凡是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當土地用途變更時,應主動向稅捐處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受罰。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按現行地價稅之基本稅率是10?,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只有2?,即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經申請核准後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可省下4倍的地價稅負擔。惟地上房屋如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而未主動向稅捐處申報改課,若經查獲,除應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稅捐處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已享有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優惠,如供三親等以外人設戶籍或出租他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即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規定,除應補稅外,應補稅額超過25,000元並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予以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千萬不要為了規避稅負,作出不當租稅規劃,以免得不償失。
民眾如仍有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89528205~89528206
撰稿人:土地稅科 李郁閔 電話:8952-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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