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因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該處亦指出,前述規定僅適用於管委會對內向住戶收取之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如以管委會名義對外收取金錢而出具之收據,按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2.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仍應按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