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須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課稅,違章建築屬於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部分,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許多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常會違章加蓋,尤其以頂樓加蓋和一樓增建最為常見,頂樓增建如僅作遮陽防雨之用,並未設有門窗、牆壁,可免徵房屋稅;頂樓架設廣告台、基地台,因為沒有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所以也不屬房屋稅的課徵範圍。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是按月課徵,若房屋有變更使用、增建或改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以免逾期申報產生漏稅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