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附的法院和(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書,應貼用1?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依照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約,應按契約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而所謂契約,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互相意見表示一致,不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就已經成立;因此,法院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基於雙方當事人協議,所作成的和(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具有契約性質,如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表示,法院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並非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因此,如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免貼印花稅票。
目前民間買賣不動產契約分為公契與私契,所謂公契,是指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所用的契約;而私契則是買賣雙方私底下按實際交易金額所訂定的契約。該處提醒,公契屬印花稅課稅範圍;而私契如果不是用於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則不須貼印花。
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361-363有專人服務,也可至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