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購不動產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負有繳稅義務。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對於自法院標購之房屋或土地,有些買受人對該房屋稅、地價稅應自何時起算不明瞭,而造成困擾。
該處指出:經法院拍賣取得物權的不動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無論是否至地政單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買受人都已負有繳納房屋稅的義務。
至於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標準,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因此法院拍賣並發給權利證明書之日在8月31日以前者,當年期地價稅即向原所有權人徵收,如在9月1日以後發給者,則地價稅自次年期起向買受人徵收。
該處同時提醒民眾:如還有其他稅務疑義,請撥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8、玉里分處(03)8882047轉253將竭誠為您解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