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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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功能,並應於各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時,按日結銷售額載入收銀機明細表中,切勿短報營業額。
該局日前針對部分營業人申報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額與其購買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進行比對交查,發現有部分營業人於銷售貨物當時均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申報之銷售額與營業規模、商品單價顯不相當,經查核發現係短報每日營業額。針對此類案件將加強查緝,一經查明有短報銷售額情形,即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該局並提醒納稅人留意,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請依法開立發票,誠實申報納稅!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