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發票獎金小心觸犯刑責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定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但如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除追回其獎金外,主管稽徵機關於取得不法事證後,得移送司法機關究責。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或其所僱用之員工如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發票未交付買受人,卻將發票占為己有意圖冒領中獎獎金,或銷貨時不開立發票,而於事後卻開立大量無交易事實之小額發票,藉以增加中獎機會,更甚者以偽造或變造之發票詐領獎金等情事,如經查證屬實,除追回冒領的獎金,另視情節輕重依刑法第201條、215條、216條、335條、339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切勿因一時貪念而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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