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興辦之游泳池等公有設施地價稅、房屋稅之徵免原則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有關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含學校)興辦之游泳池、托兒所、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免原則,財政部業已函釋示有關游泳池等公有設施其地價稅及房屋稅免稅暨應課稅之依據。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由縣(鄉、鎮、市)及各學校(公立)興辦之游泳池、托兒所、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是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核屬公務財產,應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如係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者,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應無免稅之適用。如係以出租或無償供他人使用之土地、房屋,非屬公務使用財產,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符合公務使用,採委託經營者,如符合下列要件,可繼續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1、委託經營前原符合免稅之土地及房屋。2、委託經營範圍限於委託機關原辦理之業務範圍。但超出部分,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稅。3、委託經營期間仍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稅捐處提醒北縣機關學校,如有上述公有設施符合免稅規定者,請於本(97)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申請免徵地價稅。

撰稿人:土地稅科 李郁閔 電話:8952-8328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