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收取房租出具收據應貼銷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房東收取房租開立收據,應按房租金額4?購貼銷印花稅票,如房租以支票、本票或匯票方式支付,而於收據載明上載明支票、本票或匯票名稱及號碼者,可免貼花。
該處指出,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銷印花稅票。至於房屋出租他人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不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該契約書可免貼印花稅票。
稅捐處籲請民眾,貼用印花稅票如有任何疑問,請撥電話8226121-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