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銷貨作業結合會計資訊系統,提升進、銷存貨管理效能,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並置有專業會計人員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並表示: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一式3聯,第1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2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3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因此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可開立予營業人及非營業人。
國稅局呼籲,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本質上屬於3聯式統一發票,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因開立對象為非營業人而改為2聯式統一發票,因此這類發票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的開立發票「聯式」欄位應填入「3」,如果是採取網路或媒體申報,格式代號應輸入「33-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以避免產生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