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上開條文規定核課遺產稅。
該局舉列說明:
案例1:被繼承人甲君於96年10月死亡,其於95年1月贈與媳婦乙君新台幣300萬元,惟乙君於96年3月間已與甲君之子離婚。
案例2:被繼承人丙君於96年12月死亡,其於95年6月贈與配偶丁君房屋乙棟,惟於96年7月間已與丁君離婚。
案例3:被繼承人戊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乙筆,其配偶先於戊君死亡。
按該等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既已因離婚或死亡而消滅,則受贈人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15條各款規定身分,故該等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