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大陸技術指導支出若無相對收入,不得列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兩岸經貿往來頻繁,許多營利事業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轉投資大陸公司,並派員至對岸公司進行技術指導,以致人事費用及差旅支出日益增加。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些應屬大陸關係企業負擔之費用,若無相對列報技術指導收入,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只要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文件,就可以將派員至大陸公司進行技術指導,相關之人事費用及差旅支出列報為國內公司之費用,殊不知此兩家公司仍屬不同主體,財務各自獨立,盈虧本應自負。因此營利事業派員至大陸公司技術指導所發生的人事費用,若無相對列報技術指導收入,且無法提示與營業有關之出差證明文件,則不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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