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不得認列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兩岸經貿往來頻繁,營利事業派員至大陸公司進行技術指導之情形日益增加,部分營利事業更將應由大陸關係企業負擔之費用,列屬本身之旅費支出,國稅局已密切注意並加強查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日前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家公司申報旅費支出高達八百多萬元,經請其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足以證明與營業有關之相關文件,公司僅提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相關核准之文件,說明旅費支出與公司業務有關,惟經查該等旅費係公司派員至大陸被投資公司技術指導之支出,且其列報收入中並無相對之技術指導收入,乃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之規定,予以剔除並補稅二百多萬元。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與轉投資大陸之公司,雖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惟兩者分屬不同之主體,財務各自獨立,且其盈虧自負。故營利事業派員至大陸公司技術指導,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與該營利事業業務之相關性,並說明列報相對收入之合理性,以維營利事業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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