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常發現洋酒代理商之營利事業於特殊假日或季節,為推展業績,往往會招待業績優良之經銷商出國觀光或發放獎金做為獎勵,對於該項支出,應檢具受招待經銷商或顧客出國觀光旅遊之相關憑證,俾憑核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代理洋酒商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營利事業列報鉅額交際費500餘萬元,經查核係招待業績優良之經銷商赴澳洲參觀高爾夫球公開賽並觀光旅遊,該營利事業無法進一步提示相關資料,僅附旅行社開立之收據,相關受招待經銷商名冊及憑證則付之闕如。該營利事業坦承因當初疏失並未保存,該局遂依規定悉數剔除並補稅1百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並應事先瞭解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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