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或廢止住、居所而離境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及第17條之1規定,其所得稅結算申報分別說明如下: 一、 年度中死亡者,如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其配偶依同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准全額認列免稅額,惟死亡之一方不得填報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僅得填報為「配偶」。但無配偶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按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另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並於延期申報期限內繳納結算應納稅款者,視同如期申報,無需就該稅款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 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而離境者,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可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減除;否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該局再次重申上述規定,籲請納稅義務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如: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應特別注意。【#70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