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苓雅區簡小姐詢問:97年1月購買公益彩券威力彩,中獎獲得彩金4,944元,是否應納入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不論中獎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給付時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益彩券之獎金所得,適用分離課稅,無論獎額之大小均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稅。故簡小姐97年1月威力彩中獎金額4,944元,因金額在2,000元以上,應採分離課稅989元(4,944*20%=989),申報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必納入此筆中獎金額。【#68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永豐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