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契稅之節稅方法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仍須申報繳納契稅,且申報期限是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
稅捐處指出,取得房屋應課契稅,一般皆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課,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如拍定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買受人可選擇按較低之拍定價格計課契稅,以節省稅負,且若拍定價格高於標準價格,除當事人自願以拍定價格繳納契稅外,仍可選擇按較低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稅捐處提醒您,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買賣之ㄧ種,拍定人要記得申報並繳納契稅後,才能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如果超過期限申報契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