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遭退票之支票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她持有遭銀行退票之支票乙紙,可不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因此,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持司法機關發給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或取得民事訴訟勝訴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憑以查調。換言之,王小姐未取得執行名義證明前,是不可以憑退票之支票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等資料。 【#705】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 郭惠娟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