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刪除罰鍰以計至百元為止規定,是自97年6月30日起罰鍰改以計至元為止。
該處舉例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例如某甲之車輛,其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新臺幣7,120元,若有違反上揭規定之情事,按修正前裁處之罰鍰為新臺幣7,100元(計至百元為止),修正後裁處之罰鍰(計至元為止)則為新臺幣7,120元。
該處進一步說明,違反稅法規定應予裁處之案件,其罰鍰都要計至元為止,因此納稅義務人要多留意相關稅法規定,避免涉及逃漏稅被裁處罰鍰。如有疑問亦可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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