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若未另立收據,僅在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記載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者,則該契約書即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依規定應在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表示,大多數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均習慣在契約文件上註記簽收,而未另外製發收據,所以經常發生漏貼印花稅票情形。一旦承租人持房屋租賃契約書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因其他原因被稽徵機關查獲時,除了補繳印花稅外,將會被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因此,該局提醒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時,如係以租賃契約書代替銀錢收據,簽收註記收到款項者,請務必記得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