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97年7月14日上午通過將立法委員提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交付院會朝野協商。該修正草案如逕予通過,則三大貨運業、遊覽車、小貨車租賃業及小客車租賃業全部免徵使用牌照稅,本部基於課稅公平原則之考量及以下理由,將於朝野協商時表達本部立場。
一、 政府為減輕大客車及貨車業者之營運成本,其使用牌照稅之稅額已從低訂定,且84年7月19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時,亦僅大幅調高自用小客車之使用牌照稅,大客車及貨車則自68年迄今,30年來均未調整,如再予免除其使用牌照稅,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二、 使用牌照稅為地方稅,以96年為例,全國營業貨車96,651輛、遊覽車12,625輛、租賃小客車52,592輛,估計全年稅收約17億元左右,目前地方財政困難,且據地方政府反映,近年來各項減(免)稅措施造成稅收損失,嚴重影響地方之財源,導致財政狀況雪上加霜,故在無替代財源之情形下,實不宜再擴大免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