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金管會核准之保單,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險給付,全數計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無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因此,如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有關死亡保險給付金額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呼籲,民眾投保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應注意上揭規定,以免日後申報遺產稅時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服務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