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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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日前於查核個人綜合所得稅案時,發現有納稅義務人至大陸地區投資獲利共計五千餘萬元,惟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涉嫌逃漏稅額近二千萬元,全案已發交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據了解近來大陸地區經濟發展迅速,掀起一股大陸投資熱潮,許多公司及個人紛至大陸投資,投資內容包羅萬象,舉凡製造、餐飲、百貨、美容等皆有人投資,甚至電玩亦為投資項目之ㄧ,惟投資者或心存僥倖或不諳法令規定,往往於申報所得稅時漏未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惟其於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並應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若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之所得,均應確實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勿存僥倖心態,否則經查獲,除依法補稅外,尚需處2倍以下之罰鍰;若納稅義務人有上述情形者,請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