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在最近查核之稅務案件中,查獲有某個人出售原向金融機構所購買之不良債權,因買賣價差致有漏報財產交易所得之違章情事,全案業已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據了解,財產交易所得主要分為動產及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其中不動產交易所得由於地政機關對於交易紀錄均有完整資料,逃漏不易,故此部分個人均能誠實申報所得;而動產部分則因稽徵機關掌握收入來源較為困難,致部分個人常有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之情形。最近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即查獲某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以低價購進不良債權,嗣後該員又將所購買之不良債權高價出售給他人,致產生價差計35,000,000元,於申報綜所稅時卻漏未申報上揭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經賦稅署稽核單位就交易流程巨細靡遺查核,終查獲相關違章事證,應依稅法規定予以補稅並處罰。
賦稅署指出,稽徵機關對於動產買賣之財產交易所得雖較難以有效掌握,惟仍可透過各種不同方法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賦稅署籲請個人如有類似逃漏財產交易所得之行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