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負責人,93年度該局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該事務所收入總額833,000元,減除35%必要費用,歸課吳君執行業務所得541,450元。吳君不服,主張該事務所相關費用支出金額甚大,本局直接以部頒費用率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顯不相當為由,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復查決定略以,吳君僅提示部分費用收據,而未能提示該事務所之帳簿憑證供核,致無法證明該事務所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情形,原查依據財政部所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事務所全年所得額541,450元,歸課吳君執行業務所得,並無不合,乃予維持。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應詳實設帳記載,以證明自己實際的收入及費用,並於稽徵機關查核時提示完整帳簿文據供核,如未能提示,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頒定的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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