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有關公司購買禮品餽贈員工,是否毋須併入員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係屬薪資所得,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範圍,薪資所得之取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是公司發給員工之禮品,如係員工基於職務上或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對待給付,依據前項說明,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而若公司之給與非屬員工基於職務上或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對待給付,係員工無償取得時,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亦無免稅之適用,屬於員工之其他所得,公司均應按禮品時價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或免扣繳申報,惟如對同一員工全年給付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707】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雅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