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很多新人都趕在農曆7月前完成終身大事,該局提醒這些新人們的父母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是不計入贈與總額哦!
該局說明,一般民眾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與每年111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常常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不論有幾位子女,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局指出,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免課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有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