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員工退職時,除取得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公司加給之工作辛勞獎金者,應合併計入退職所得。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1483號函核釋,事業、團體及組織員工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該事業、團體及組織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A公司於96年一次給付甲君退職所得700萬元,甲君退職時服務年資已達30年,A公司基於甲君在職之辛勞與貢獻加發100萬元獎金,則此100萬元仍屬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上項所得時應以全數800萬元為退職所得之計算基礎,再減除定額免稅後,開立扣繳憑單,交由所得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所得人若於退職時取自受僱單位加給之工作辛勞獎金者,應行核對所開立之扣繳憑單是否有誤,若所得類別開立有誤,應儘速由扣繳單位辦理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