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有許多民眾因為小孩能就學問題,而將戶籍遷移至朋友或親戚家,而其實際上仍居住於原有房屋,但該房屋之土地其地價稅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稅率規定,民眾不可不慎。
該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若您有原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戶籍遷出後即已未符合適用規定,您必需於戶籍遷出後30天內,向稅捐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否則一經查獲仍需補徵地價稅差額。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地價總額核課,其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計徵,超過累進起點者,則按超過之倍數級距依累進稅率計徵,最高稅率為千分之55;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其土地免併入地價總額核課,而僅分別按千分之2計徵,兩者之差異頗大,民眾於戶籍遷移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遭受補稅。
民眾若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洽詢;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