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鍾小姐來電詢問﹕其於四月份收到一份95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繳繳款書,發現核定通知書裡有一筆薪資所得疑似被虛報,遂以舉發扣繳單位虛報薪資為由,而未於限繳日期內繳納補徵稅款,但日前收到國稅局回函通知扣繳單位並無虛報薪資,且要求儘速繳納稅款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其對於因舉發扣繳單位虛報薪資而事後卻須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甚感不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薪資所得,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後,納稅義務人以舉發扣繳單位虛報薪資支出為由,未於限繳日期內繳納補徵稅款,嗣經司法機關審理認定扣繳單位並未虛報,或納稅義務人於檢舉後撤回檢舉時,納稅義務人對於該補徵稅款,應自始負責;如有逾原繳款書之限繳日期,自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1項第5款所稱逾期繳納稅款之情形,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以鍾小姐為例,其因檢舉扣繳單位虛報薪資而未於原繳款書限繳日期內繳納補徵稅款,嗣經國稅局調查後回函通知,被檢舉之扣繳單位並無虛報薪資,故鍾小姐除須繳納應補稅款外,尚應繳納逾原繳款書限繳日期而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舉發扣繳單位虛報薪資情事,應特別注意前開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691】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金鼎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