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否要併入薪資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每月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要併入薪資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超過的部分則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是不管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是屬於津貼的性質,應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為: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男工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2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的6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671】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