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僱傭關係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發布有關不具僱傭關係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如下:
  自本(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96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丁委員守中及盧委員秀燕前分別於本年3月28日及4月22日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1條,將純佣金制之承攬或委任之保險業務員納入執行業務者適用範圍,上開修法案雖尚未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惟財政部經參酌委員提案修法之意旨,並考量保險業務員如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其工作性質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相似,需自負盈虧及具獨立性,與一般勞工有別,如公司又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則其依招攬保險業務績效計算而自保險公司取得之報酬,應可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爰發布上開釋令。
  財政部指出,保險業務員如與保險公司具僱傭關係,或公司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縱其報酬係依招攬業績計算,仍應按薪資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