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1. 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2. 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3. 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納稅義務人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成本及費用之文件時,稽徵機關則以查得成交價額(如:行情參考價、會員證轉讓資料、股東轉讓其含有會員證之股權移轉資料等)或納稅義務人自行舉證之售價,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70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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