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廖小姐來電詢問﹕其於今年5月30日委由朋友代為網路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由於其朋友不諳其申報內容,誤採標準扣除方式申報,由於其有人身保險費、全民健保費及房屋租金支出等費用,是否可以由標準扣除方式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核定前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可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
以廖小姐為例,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仍可申請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究係採列舉扣除或標準扣除方式申報,應就蒐集資料審慎評估,以免影響自身權益。【#703】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金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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