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其因欠稅逾期未繳,稽徵機關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遭行政執行處扣押其薪資?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除了每超過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外,若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惟禁止財產處分僅為稽徵機關所為之稅捐保全措施,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再移送強制執行。而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行政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屆時只要屬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薪資或其它債權等,都會被列為執行欠稅的標的,予以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70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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