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何小姐來電詢問﹕她因與先生感情不睦,夫妻兩人96年間即已分居,遲至97年2月才正式辦妥離婚,其先生所得低並無任何扣繳稅額,而她所得頗高且扣繳稅額每年15萬元左右,不知是否須補申報綜合所得稅後才能退還其扣繳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夫妻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雙方應據實於結算申報書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單獨申報,申報書註明「業已分居」字樣即可,國稅局會將妻方之結算申報書併於夫方,合併計算應納稅額。若未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將以未辦結算申報或未符合免辦結算申報標準之一方為違章主體,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送罰 。
以何小姐為例,如果其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辦理申報,而其夫並未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則國稅局會將其夫所得資料併入其申報案內核定,若有補稅事宜,如經申請分別開單,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如有違章罰鍰將以其夫為違章主體送罰,而有退稅將以何小姐為退稅人辦理退稅。如果何小姐疏忽並未辦理結算申報,則不會退還其溢繳之扣繳稅額。故何小姐96年度想要退還其溢繳稅額,須辦理結算申報,始能退稅,至9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何小姐便可以選擇採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忘記申報所得稅,才不致喪失自己的退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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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金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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