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以合理調整收入及成本費用,正確計算盈虧,故費用或損失於權責發生時即應入帳,至尚未實際給付部分,則帳列應付費用或損失;惟若應付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依規定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帳載期末有鉅額之應付費用,經查核其中應付利息650萬餘元及應付薪資410萬餘元,已逾2年尚未實際給付,甲公司雖主張係因財務困難,暫無力支付,故尚未給付,惟依前揭規定,該2筆應付費用應轉列為其他收入,乃核定補稅265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中,若有已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依規定自行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以免遭到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美蘭;電話23113711分機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