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並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二條所明訂。
該局說,該局最近查獲有營業人承攬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會之重劃工程,以所提供之勞務換取抵費地,嗣後將土地銷售,自認為是出售土地,依營業稅法規定,可以免開發票,但是實際上該營業人應就其提供規劃勞務之價值與所取得土地的時價,二者比較後,從高於取得抵費地時開立發票,但是該營業人於提供勞務交換取得土地時,並未依上述稅法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交易事項及帳簿憑證,如發現有未依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應儘速自行補開並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銷售額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案件,就可以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將受相當倍數之處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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