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人)與其合作店(出租人)簽訂合作契約書,合約約定營業人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由營業人自行收款並按銷售額一定比率支付佣金予合作店之交易型態,其於銷售貨物時應認屬該營業人之銷貨,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之交易型態,係由百貨公司統一收款,並與個別專櫃商約定按銷售額的一定比率支付佣金者,該百貨公司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於銷售貨物時以百貨公司名義直接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 邇來該局發現有甲營業人向乙營業人承租場地經營成衣販售業務,並以乙營業人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惟甲營業人係自行僱用銷售人員並自行支付及收取進、銷貨款,而乙營業人係提供營業場所,並無人事、經營及管理權限,僅依合約約定按月抽成。此類合作經營模式因與上述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方式並不相同,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後除將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賴威沛,電話:04-23051111轉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