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未於購買當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嗣後實際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惟至遲應於5年內申報扣抵,逾期則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之期限,因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該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財政部為配合上開規定,爰於93年間發布命令,規定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
該局提醒,為保障自身權益,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應儘速於當期申報扣抵。又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營業人如採網路申路營業稅者因現行申報程式不接受非當期進項憑證登錄,營業人須另以人工方式申報扣抵,請營業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