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水災損失報備勘查 可扣減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每年7、8、9月是颱風的旺季,南區國稅局籲請民眾應慎防強風豪雨成災,惟若因颱風或大雨造成災害損失,依稅法規定應於15日內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勘查,災害損失尚可扣減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目前已針對此次「卡玫基颱風」來襲所造成台灣部分地區嚴重災害損失,發布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遇有災害損失除盡力維護財產以使損失降到最低外,損失部分也應保有證據(例如將災後財產照相存證,或保存修理發票單據等),俾憑作為稽徵機關辦理勘災時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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