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4年度購買×地號土地,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即出售予第三者,經核課94年度之其他所得,並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次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因該土地未辦理移轉登記,甲君尚非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對出賣人有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之權利,另依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因不具備自耕能力而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強調,參照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旋即轉售他人,該土地登記請求權出售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