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排除適用最低稅負。
該局指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辦理清算所得是否需申報最低稅負?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清算所得係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處分資產、償還負債產生之所得,並非正常營業年度之所得,故無最低稅負之適用。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下列營利事業亦排除適用最低稅負:
1.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4.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6.辦理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7.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8.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最低稅負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