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文據供核時,應於指定期限內提示,未依規定提示,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君為某托兒所負責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該托兒所其他所得,經該局臺北縣分局依查得資料及費用標準核定其他所得新臺幣34萬7千餘元,○君不服,申請復查。該局復查結果,原查於核定前已通知○君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供核,惟未提示,復查時該局再通知提示,仍未提示,遂以原核定並無不合,予以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未依規定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請納稅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