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收關係人帳款收款期間,如較非關係人為長,其超過常規收款期間部分,應設算利息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應收關係企業帳款收帳天數長達434天,較全年平均應收帳款收帳天數65天為長,不符合營業常規,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3條之規定,以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調增利息收入1千4百多萬元。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適用之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所以營利事業銷售商品予關係企業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其收款條件與銷售商品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之應收帳款不應有所不同。如對關係企業有延期收款情形,就如同借錢給關係企業而?有收取利息之情形,所以其收款天數超過對非關係企業收款天數部分,應計算利息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訂定應收帳款收款天數時,對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不可有雙重標準,而產生不合常規之情形,營利事業如有上述對關係企業延期收款之異常情形,應主動依法調整申報,切莫心存僥倖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許玉雪,電話:04-23051111轉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