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營利事業原按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如因規模擴大,經國稅局核定改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應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處以罰鍰,甚至被停止營業。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請設立登記後,如為公司組織或經查定平均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之商號,應使用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但因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稅率與免用統一發票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之稅率,兩者之間有明顯差距,一般行業使用統一發票之稅率為5﹪,而採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率僅為1﹪,故部分業者雖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但營業人卻常因稅負增加而拒絕使用致遭國稅局處罰,甚至停業處分。 該局強調,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如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故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不得拒絕使用統一發票,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盧宗祺,電話:04-23051111轉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