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其受僱某建設公司,於工程施作中發生工安意外受傷喪失工作能力,由雇主給付之補償金應否申報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及因醫療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之補償,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682】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秀香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