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是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規定辦理,該給獎辦法第11條明定10款不得給獎規定,例如: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交易金額、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即不得給獎。因此實務上代發獎金之金融機構,於發獎金時均須審視統一發票之交易內容是否符合給獎規定,始能發獎,對於同一筆交易,因品項較多而連續開立2張以上之統一發票者,如僅查對其中1張之中獎發票,尚無法判斷整筆交易是否符合給獎之規定,是以兌獎時,中獎民眾須提示同筆交易完整之其他張統一發票,供金融機構兌獎人員審核後始得兌領獎金,中獎民眾如未保留同筆交易之其他未中獎統一發票,則可洽請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提供發票存根聯影本代替。 惟近年來,由於大賣場林立,加上現代人生活型態轉變,經常集中於每週購物一次,每次購物之品項繁多,往往無法於一張發票容納,致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之情況增加,連帶使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僅1張發票中獎之情事增加,為便利民眾領取中獎獎金,財政部規定對於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僅其中1張發票中獎時,倘該筆交易或該張中獎統一發票並無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不合給獎規定情事者,即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67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信成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