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詢問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減除項目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沒有調整減除,國稅局將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經常發生交際費、職工福利及自用小客車折舊等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沒有自行調整減除。有此情形,除須補繳稅款外,稽徵機關還要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675】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旭蓓 聯絡電話:07-3317077#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