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再移轉時不得以被拍賣人取得之較高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張貼日:2008/07/21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取得法院拍賣土地,不論是以拍定價格或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於再移轉第三人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為拍賣取得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不得申請改以被拍賣人原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較高現值為其再次移轉之前次移轉現值。該局呼籲民眾注意,以維自身權益。